各县(市、区)科技局、财政局、有关单位:
现将《德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补贴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德州市科学技术局
德州市财政局
2022年9月29日
德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补贴实施细则
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技术研发、检验检测和高端智能设备,根据《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支持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 措施的通知》(德政字〔2022〕28 号)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德州行政区域内注册,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。
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补贴申报、评审及资金申请等工作,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。
第四条 该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。对以融资方式租赁技术研发、检验检测和高端智能设备的,对上年度发生的融资费用(租 息和手续费)给予 20%补贴,单个项目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。融资费用认定以上年度银行到账额为准。
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德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补贴申请表;
(二)已签订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;
(三)租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;
(四)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;
(五)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,设备购置发票;
(六)租赁设备清单及现场照片;
(七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(八)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。
同一个企业的多个融资租赁补贴申请应提供多份独立的材 料。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期内仅享受一次补助。
第六条 企业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县(市、区)科技局提出申请,由县(市、区)科技局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,出具推 荐意见报市科技局。
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评审,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。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。
第八条 对已享受地方财政融资租赁补贴的企业项目,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。
第九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,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,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,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第十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对弄虚作假、骗取、套取补贴经费的,追回已拨经费,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。原《德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补贴实施细则》(德科字〔2021〕46 号)不再执行。最终解释权归德州市科学技术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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