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市、区)科技局、财政局:
为加强“政产学研金服用”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,推进创新创业共同体高水平发展,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《德州市“政产学研金服用”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德州市科学技术局
德州市财政局
2022年9月29日
德州市“政产学研金服用”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对“政产学研金服用”创新创业共同体 (以下简称“共同体”)建设与运行管理,推进共同体高水平发展, 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市科技局对共同体实施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和建设 期满绩效评价,并会同推荐部门 (县市区政府) 对预算执行进度 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“双监控”。
第三条 绩效评价以推动共同体高标准建设、健康持续发展,支撑产业提质升级,培育新兴产业,激发产业动能为导向, 遵循“客观公正、 以评促建、注重实绩、激励引导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:
(一) 市级共同体建设方案等材料。
(二) 共同体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资料、定期进展报告、自 评报告等材料。
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
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部署组织。
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,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质量控制,审核、确定评 价报告,推进评价结果应用。
第七条 共同体推荐部门 (县市区政府) 负责制定共同体建 设方案,指导共同体编制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表,组织开展绩效 自评、审定自评报告、审核评价基础资料,督导共同体落实评价 意见。
第八条 共同体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,按要求提 交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基础资料,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 组织整改。
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包括:共同体建设方案 (任务书) 、建设 规划、年度计划等;共同体制定的相关管理运行制度;财政补助 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;建设期内取得各类科技成果 相关材料、获得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 的资料数据等。
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与评价方法
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视需要按建设进度分批次开展,经批 复的共同体均须参加绩效评价。绩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、定性评 价和特色指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。
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:
( 一) 决策情况。包括共同体决策、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 设立及作用发挥情况;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;
共同体运行和管理制度健全和运行情况等;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、执行情况。
(二)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。包括共同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 及运行情况;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;建设资金落实情况;实际支 出情况;财务管理状况、财务信息质量等。
(三) 产出情况。包括:
1. 开展技术研发和协同创新情况。主要包括共同体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情况;承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;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“卡脖子”技术、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等方面情况。
2. 取得科技成果情况。主要包括共同体获得科技奖励、知识产权、制定技术标准、获得新品种、新装置和新产品等成果产出。
3. 推动产业化情况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;培育孵化企业、带动中小微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情况。
4. 科研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情况。包括研究团队建设情况;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情况等。
5. 带动引领产业发展情况。主要包括共同体培育、招引提升产业技术水平、核心竞争力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,推进产业发展壮大情况;示范带动产业发展、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情况。
6. 创新平台建设情况。包括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情况; 研究院、实验室、孵化器、中试基地等自主或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情况。
(四) 取得的效益情况。包括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等,重点 评价实现新增产值、效益和税收等。
(五) 共同体特色亮点工作。包括体制机制创新情况;参与 国家、省重大科研项目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、重大国际技术 合作、重大国际市场竞争,并作出突出贡献的;获得市 (厅) 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、建设经验在市内外推广应用;共同体其他特色亮点工作等。
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:
(一)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。
(二) 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。
(三) 发布评价通知,共同体推荐部门 (县市区政府) 提报 自评材料,包括绩效评价自评报告、年度报告、相关佐证材料等。
(四) 审核评价。通过查验资料、实地考查、专家评议等方式,组织开展绩效评价,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、评价报告, 确定最终评价结果。
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
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对共同体 是否持续支持及支持强度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三条 共同体推荐部门 (县市区政府) 应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,总结分析工作经验,组织共同体开展问题整改,提高共同体建设质量和水平。
第五章 相关责任
第十四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,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。
第十五条 共同体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、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,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凡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,绩效评价等次直接为“不合格”。
第十六条 各方人员须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,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;对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;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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